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内容

来源:法务网时间:2023-05-24 09:07:56

拒签快递如果是因为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需要付邮费。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签: 拒收快递 快递延误 延误赔偿 赔付对象

责任编辑: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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