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昌市公安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11日联合印发《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湖北省首个市级“林业碳汇+生态司法”协同机制正式建立。
宜昌大老岭内茂密的树木(资料图)。曹艳平 摄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责任,构建多元化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机制,2024年4月,宜昌市启动“林业碳汇+生态司法”试点工作,选择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试点引导涉林案件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该机制已在6起涉林案件中得到应用,违法行为人累计自愿认购6单林业碳票共3378.1吨,认购金额30.79万元,不仅有效解决了生态修复难执行、涉林案件难结案的问题,也有效盘活了森林生态资源,打通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有效路径,实现了保护与发展的双赢。
此次印发的《意见》,明确了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基本条件、操作程序、认购产品、裁处考量、人才建设等内容,将自愿认购林业碳汇同时引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替代性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理顺了各部门在林业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中职责分工和衔接要点,成为湖北省加强林业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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